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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类广告准则
酒类广告准则
发布酒类广告应遵循如下准则:
(一)发布酒类广告,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及国家有关酒类管理的规定。
(二)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,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,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。
(三)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。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,其广告依照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》和《药品广告审查标准》进行管理。
(四)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:
1、鼓动、倡导、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;
2、饮酒的动作;
3、未成年人的形象;
4、表现驾驶车、船、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;
5、诸如可以“消除紧张的焦虑”、“增强体力”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;
6、把个人、商业、社会、体育、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暗示;
7、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、评奖、评名牌、推荐等评比结果;
8、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,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、不真实的其他内容。